300元快餐不限次数联系方式,附近学生200元随叫随到泸州,快餐3小时400元不限次数电话,昆明学生快餐500元3小时

微信公众号:建筑房地产法律评论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6-02-16  作者:建领城达所

发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建标〔201615

发布日期:20160113

实施日期:20160113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应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建标[2014]1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我们组织制定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113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水平,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自愿申请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价、确认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评价标识。

  第四条 评价标识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并应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标识评价的技术依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全国评价标识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两部门明确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评价标识日常实施和服务工作,以及两部门委托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开展本地区评价标识工作。主要职责是:

 ?。ㄒ唬┟魅烦械J〖镀兰郾晔度粘9芾砉ぷ鞯幕?;

 ?。ǘ┒云兰郾晔痘菇泄芾砗图喽?,并报两部门;

 ?。ㄈ┘喙鼙镜厍兰郾晔队τ?;

 ?。ㄋ模┰诹讲棵沤⒌耐骋恍畔⑵教ㄉ戏⒉急镜厍兰郾晔缎畔⒌取?/span>

  第八条 评价标识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评价标识机构负责。评价标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混凝土行业研究、开发、推广、应用;

  (二)不少于20名熟悉我国混凝土行业生产工艺、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

 ?。ㄈ┒懒⒎ㄈ俗矢瘢嘤Φ陌旃∷推渌匾旃枋?;

  (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ㄎ澹┠诓抗芾碇贫冉∪?/span>

  第九条 评价标识机构的主要职责:

 ?。ㄒ唬└涸鹌兰郾晔兜纳昵胧芾怼⑸瓯ㄗ柿仙蟛?、生产现场核查、公示、出具评价报告及颁发证书。评价报告应经评审专家签字并加盖评价标识机构公章;

  (二)负责对取得标识企业开展随时抽查和评定性复核; ?。ㄈ┙⒃ぐ杌炷谅躺兰郾晔都际醯蛋?,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进行归档管理;

 ?。ㄋ模┨峤荒甓绕兰郾晔豆ぷ髯芙岷拖履甓裙ぷ骷苹?;

  (五)完成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评价标识机构的评价结果,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评价报告。

  评审专家不得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专家不得低于2人。外单位专家应从两部门联合组建的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技术指导组中聘请。

  本单位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ㄒ唬┍究埔陨衔幕潭?,具有混凝土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ǘ┦煜せ炷良跋喙刈ㄒ倒ぷ?,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ㄈ┦煜ぁ对ぐ杌炷谅躺肮芾砑际豕娉獭泛驮ぐ杌炷谅躺兰郾晔豆芾硐喙毓娑?;

 ?。ㄋ模┚哂辛己玫闹耙档赖?,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ㄎ澹┟挥胁斡氡黄郎蟮钠兰巯钅?;

 ?。┥硖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标识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应当通过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申请,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从业资质;

 ?。ǘ┩ü⒐ぱ槭詹⑼度胝J褂?;

 ?。ㄈ┮荒昴谖捶⑸蚱渖脑ぐ杌炷林柿坎环弦蠖贾碌墓こ讨柿堪踩鹿剩?/span>

 ?。ㄋ模┮荒昴谖捶⑸话慵耙陨习踩鹿?;

 ?。ㄎ澹┥瓯ú牧险媸?、完整并符合相关格式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评价标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标识等级,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评价标识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向省级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向省级部门申请证书编号,给申请企业颁发标识。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对评价信息予以公布,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省级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两部门。

 第十五条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可申请评定性复核,评定性复核程序与初次申请标识程序一致。

第四章 日常监督

  第十六条 取得标识企业每年年底前应向评价标识机构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评价标识机构对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并将自查报告和复核结果报省级部门。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评价标识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社会监督等情况,对取得标识的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对于不满足相应星级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要求评价标识机构降低标识等级或撤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已取得标识的企业自降低或取消标识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标识。

  第十九条 相关机构或企业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部门申诉。省级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60天内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给相关机构或企业。

  第二十条 评价标识机构应接受省级部门监督和管理。评价标识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ㄒ唬┎话从泄乇曜己凸芾戆旆ń猩瓯ㄗ柿仙蟛楹蜕殖『瞬?;

  (二)泄露申请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ㄈ┪痹炱郎蟊ǜ婊蛘叱鼍咝榧倨郎蟊ǜ?;

 ?。ㄋ模┪シ捶煞ü婧凸嬲碌钠渌形?。

第五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标识包括标志和证书。由两部门统一制定式样与格式、编号和管理,根据省级部门申请进行发放。

  第二十二条 标识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评定性复核时,应将原标志和证书交还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其标识:

 ?。ㄒ唬┦导噬刂浦副暧胍笾副瓴灰恢?;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标识: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或质量事故的,或发生因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ǘ┳帽晔痘虺段褂玫?;

  (三)以虚假材料获得评价标识的;

 ?。ㄋ模┚芫嘤辜喽郊觳楹统椴榈?,或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评价标识结果可作为申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依据。各地应统筹协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两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组织修订。